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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5月1日起将影响公司和船员的5项新规实施

2016-04-28 宁波海事 宁波海事
5月1日起,这些政策将影响航运圈!小编已经帮你整理好了,一起来看看吧~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1号)已于2015年11月3日经第20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10年6月29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同时废止。

        此次《规则》对《适任证书》申请、签发以及适任考试进行了具体规定。点击”原文链接“详细了解~

原文链接:【政策】《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通知链接:http://t.cn/Rqla4Ry

:http://t.cn/Rqla58K

《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0号)已于2015年11月3日经第20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小编节选了其中最为重要的两条规定为大家解读解读:        第七条 内河货船在航行中的驾驶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2人,其中至少1人是船长或者是大副、二副、三副;        (二)1000总吨至3000总吨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1 人须是船长或者是大副、二副、三副。夜间及能见度不良时,需增配1名普通船员;        (三)未满1000总吨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1名船长或者驾驶员。        内河货船在航行中的轮机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500千瓦及以上内河货船,轮机值班每班至少1人须是轮机长或者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二)未满500千瓦内河货船,轮机值班每班至少1名值班船员。        解读:《规则》对驾驶与轮机值班都作了详细的要求,特别是对总吨或马力达到一定等级的船舶,驾驶和轮机值班都要求有高级船员,夜间及能见度不良时,需增配驾驶值班。        第九条 船舶停泊时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确保满足应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的需要。其中,1000总吨及以上货船和300总吨及以上客船停泊时应当留有一个航行班的驾驶和轮机人员值班。        解读:停泊时的值班船员应满足需要,包括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1000总吨及以上货船和300总吨及以上客船停泊时应当留有一个航行班的驾驶和轮机人员值班。

        附上政策的原文链接,各位船员、船东及船公司有关人员应好好对规定进行研读喔~

原文链接:【政策】《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由2016年1月14日交通运输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七大要点“图示


        原文链接:【政策】终于来了!船舶检验管理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模式的通知》

        2016年5月1日起,船舶吨位复核发证工作模式作出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不再签发船舶吨位证书;海事管理机构不再对新建船舶进行全面吨位丈量复核和发证,改为随机抽样检查;现有非入级船舶尚未进行复核发证的,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按照《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海船检〔2011〕267号)规定的分工和时间完成吨位复核发证工作;现有入级船舶由中国船级社发证。

        具体要求如下:

      (一)新建船舶。

  2016年5月1日及以后建造完工的船舶,船舶吨位证书由负责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或其分支机构签发。

    (二)现有船舶(含改建船舶)。

  1.非入级船舶

  2016年5月1日前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签发的长期船舶吨位证书的船舶,船舶吨位证书由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按照登记管辖权开展复核发证。

  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签发的船舶吨位证书的船舶,2016年5月1日后因证书遗失、损毁等原因申请补发吨位证书的,船舶吨位证书由负责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或其分支机构补发。

        2.入级船舶

  2016年5月1日起,入级船舶吨位证书由中国船级社或其分支机构签发。

        原文链接:【最新政策】5月1日起  船舶吨位复核发证工作模式作出调整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已于2015年12月15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8月20日以交通部令2005年第1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该《规定》提高了船舶及其作业活动对内河水域环境保护的标准和要求,明确提出了五项禁止排放的要求:一是禁止船舶向内河水体排放有毒液体物质及其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者其他混合物。二是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三是禁止在内河水域使用溢油分散剂。四是禁止向内河水域排放船舶垃圾。五是水上船舶修造及其相关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应当及时清除,禁止投弃入水。

        《规定》明确了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的单位应当接收靠泊作业船舶的污染物的义务;规范了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投保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明确了船舶污染物清除主体的责任,取消了布设围油栏方案和替代措施应当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等5项行政报备事项;从燃油质量、清洁能源和使用岸电三个方面,增加了船舶使用燃料标准的有关要求,明确船舶使用的燃料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并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要求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减少船舶靠泊时对港口城市的大气污染。

        原文链接:【政策】《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

小编mm新政策集中实施,航运圈的你,准备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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